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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代理,深圳税务代理--鹏安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9 novembre 2005

鹏安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鹏安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由深圳会计师事务所与咨询公司整合而成,是一家实力雄厚、技术专业、服务上乘的民营企业。

其经营范围涵盖:工商代理、港澳及海外BVI公司注册;企业形象策划、企业管理咨询、财税顾问、投资顾问、财税代理(许可证号:00033)、资产托管、商务资讯;商标注册;教育资讯;翻译;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进出口业务等多个领域。

几年来,公司管理层带领一支作风过硬、训练有素的专业团队,汇集一批专业性、技术性强的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及律师等资深财务、金融、投资、法律专家和政府顾问,凭借其与国内外众多的审计、评估、法律、金融、证券、保险经济等中介机构广泛的、密切的联系,为各种企业在国内外资本市场融资、投资、财税策划及资本运作提供专业咨询服务,为企业上市改组、收购兼并、资产重组、资产置换、债务重组以及破产清算、关闭清算等提供全面的、专业化的财务顾问和风险管理服务。

公司本着“客户至上,信誉第一”的服务宗旨,竭诚为广大客户服务,先后为深圳1000余家大、中、小型公司进行内部审计、评估,提供业务顾问,还为一些中小企业提供了管理咨询、教育培训等等,深受客户的肯定和好评。

公司在不断规范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的同时注重社会效益,先后参与了政府的一些大型公益活动如植树造林、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学雷锋活动等等,公司员工自动捐款购置物品利用节假日前往福利院看望孤儿,奉献爱心,赢得了广泛的社会赞誉。

公司位于深圳市最繁华的商业圈——华强北路群星广场。本公司全体同仁诚望与广大客户建立卓越有效的双赢关系,让鹏安达的品牌服务千万家,受惠于每一个客户。

竭诚为新、老朋友提供以下服务:

1.内资企业工商代理(注册、增资、收购、转让、注销、年审);

2.股权转让(包括外资国有股份);

3.外资企业注册、增资,外国企业深圳代表处注册;

4.验资、审计、评估;

5.财税代理(代理记帐许可证号:00033);代申请一般纳税人等;

6.财税顾问、财税筹划;

7.港公司注册、海外BVI公司、英国(本土)公司注册;

8.学历教育、国家职业资格证资讯;    

9.英、日、韩、西班牙等语言翻译;

10.商标设计、注册及展期;

11.深圳户口咨询(调干、招调工);

12.香港户口咨询(永久性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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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novembre 2005

税务代理业务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代理执业行为,保证税务代理执业质量,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税务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取得税务代理资格的税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等务师事务所(简称税务师事务所,下同)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简称委托人,下同)委托,代为办理的各项税务事宜。
  第三条 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为:
  (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二)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领购手续;
  (三)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四)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手续;
  (五)制作涉税文书;
  (六)审查纳税情况;
  (七)建账建制,办理账务;
  (八)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
  (九)税务行政复议手续;
  (十)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19 novembre 2005

第二章 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

 第四条 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应当以委托人自愿委托和税务师事务所自愿受理为前提。
  第五条 委托人提出书面或口头的委托代理意向后,税务师事务所应派人对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委托事项进行了解。重点应了解委托人的生产经营、销售、纳税以及财务会计制度等情况。
  第六条 税务师事和所经过了解,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接受委托:
  (一)委托的税务代理事项,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委托人能全面、真实地提供税务代理工作所需要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有关的数据、财务账册及文件资料;
  (三)税务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事项具备相应的承办能力。
  第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决定接受委托的,应与委托人委托事项进行协商。双方达到一致意见后,签订税务代理委托协议。
  第八条 税务代理委托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及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和住址;
  (二)委托代理项目和范围;
  (三)委托代理的方式;
  (四)委托代理的期限;
  (五)双方的义务及责任;
  (六)委托代理费用、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七)违约责任及赔偿方式;
  (八)争议解决方式;
  (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九条 税务代理委托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并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税务代理委托协议中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代理执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直接接受委托。税务代理执业人员承办税务代理业务由税务师事务所委派。
  第十一条 税务事师务所应根据委托事项的复杂难易程度及税务代理执业人员的经验、知识等情况,将受托业务委派给具有胜任能力的税务代理执业人员承担。
  第十二条 税务代理委托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遇情况变化,需要变更或修改补充的,双方应及时协商议定。
  第十三条 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约定的履行期满,双方如有续约意向,应及时协商并另行签订。

19 novembre 2005

税务代理

   一、代理的申请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向税务代理机构递交书面申请,委托税务代理。税务代理内容为:单项的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发票领购手续、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税款缴纳和申请退税、制作涉税文书、审查纳税情况、建帐建制、税务咨询、聘请税务顾问、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者税务行政诉讼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委托税务代理可以是单项代理、综合代理或者全部代理。

    二、代理关系的成立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代理机构提出申请,并与代理机构商定代理事宜后,双方签定委托代理协议书。委托代理协议书应当载明代理人、被代理人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以及其它应明确的内容,并由税务师及其所在地的税务代理机构和被代理人签名盖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代理机构按规定缴纳代理费用后,代理与委托代理关系成立。当委托代理的业务范围发生变化时,被代理人应及时向代理人提出申请,修订协议书。

    三、代理事宜的执行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代理办税事宜,必须按签定协议的内容提供必要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有关资料,保证代理业务正常进行。

    四、代理关系的终止

  (一)当委托税务代理期限届满,委托协议书失效,委托税务代理关系自然终止。

  (二)被代理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代理期间内可以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1、税务师已死亡;

   2、税务代理人被注销其资格;

   3、税务代理人未按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规定办理代理业务;

   4、税务代理机构已破产、解体或被解散。

  (三)税务代理人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委托期限内可以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1、被代理人死亡或者解体;

   2、被代理人授意税务代理人实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3、被代理人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造成代理错误,或被代理人自己实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四)被代理人或税务代理人按规定单方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向当地国家税务机关报告,同时公布终止决定。

    五、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

  税务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16 novembre 2005

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

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税务代理的健康发展,总局下发了《关于开展规范税收征管和税务代理专项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21号),开展了专项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总局要求各地应做好整改自纠,并就如何进一步做好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
  注册税务师行业既服务于纳税人又服务于国家,是具有涉税鉴证与涉税服务双重职能的社会中介行业。发展注册税务师行业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服务于国家税收的需要,也是社会分工科学细化的必然结果。通过对税务代理行业的清理整顿,税务师事务所实行了脱钩改制,注册税务师行业逐步走上了市场化的发展道路。税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后的实践证明,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规范发展,有利于降低税收征纳成本,规范征纳行为,提高纳税质量和纳税申报的准确率,有利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和保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同时也有利于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沟通。为此,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注册税务师行业在依法治税中的重大作用,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充分发挥税务代理机构的税企桥梁作用,提高税务机关、纳税人双方的工作效率。要努力克服在脱钩中存在的“不愿脱”、“不能脱”、“不好脱”等模糊认识,克服在监管中存在的“不愿管”、“不好管 ”、“不用管”等糊涂思想,摒弃原属于国税或者地税“改制所”的陈旧观念;树立脱钩改制后所有的税务师事务所都是社会中介机构,是按照市场经济原则独立运行的“社会所”的新观念。要继续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同时加强指导、监督和管理,积极推动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
  (一)规范税收执法权。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执行征管法规定,除税款征收权外,税收检查权、强制执行权等其他税收行政执法权都必须由税务机关行使,税务机关不得委托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对税款征收权,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考虑到税务师事务所既作为被管理者身份从事代理,如果又作为管理者身份从事代征,显然有失公允,因此,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不得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征税款;对已经委托的,应进行清理纠正。
  (二)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税务师事务所从事的业务分为代理类和经济鉴证类。在纳税人自愿委托前提下,对税务师事务所按照总局与人事部文件规定从事十类代理业务及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经济鉴证类业务出具的审计或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承认其经济鉴证作用。税务师事务所对自己的执业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应加强审批和检查工作。
  三、进一步抓好脱钩改制工作
  (一)规范脱钩改制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做好与税务师事务所的脱钩改制工作,对未脱钩的,必须按照总局文件规定彻底脱钩改制;对脱钩改制不到位的,应当按照总局的文件要求进行整改。今后,发现有不脱钩或者脱钩不彻底的,将追究相关税务机关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充分利用年审,督促各省进一步抓好税务师事务所的脱钩改制工作。凡与税务机关没有彻底脱钩的改制所,一律停业整顿,彻底清产核资后撤消原所,重新按规定完全由注册税务师发起设立,彻底斩断代理机构与税务机关之间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关系。
  (二)税务机关办公场所与办理税务代理的场所必须分离。办税服务厅是税务机关对外的窗口,为严肃税务机关执法形象,除特殊规定外,税务代理机构不得进入办税服务厅办公,凡在办税服务厅办公或者办理税务代理事项的税务师事务所必须限期搬出或撤离。不得将税务机关挂牌办公的场所出租给税务师事务所,对税务机关办公场所以外的闲置房产,可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租金出租给税务师事务所。
  (三)严肃查处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行为。税务机关和在职税务人员不得以任何名目从中介机构取得经济利益,不得投资入股税务师事务所,不得租借注册税务师证书,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安置家属、子女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指定代理、强制代理。对违反上述禁令的,将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
  (四)妥善处理已离职人员的党团关系。对已把劳动人事关系办理到税务师事务所工作的离职人员,其党团关系现仍在税务机关的,应依据有关规定,按照属地原则,交由当地党团组织管理。
  四、进一步完善监管体制
  各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注册税务师协会都要按照总局的要求进行分离。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作为行政监管机构,负责依法对注册税务师协会、注册税务师、税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注册税务师协会作为行业自律性组织,负责做好行业指导和自律工作。
  五、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管
  (一)推行“公告制度”。针对各地存在名义上为建议代理,实质上是指定或强制代理的问题,为了更好的落实税务代理的自愿原则,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各地税务机关应实行“公告制度”。一是税务机关应将税务代理的原则、制度、规定以及代理的范围和内容向社会公告。二是税务机关应将当地经批准设立的所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名单、规模、业绩等基本情况张榜公布,由纳税人自愿选择。
  (二)强化监管。税务机关要建立健全有效的税务代理管理机制,规范税务代理市场。一是市场准入制。税务师事务所应当由注册税务师发起设立,涉税鉴证业务应当由税务师事务所承担。二是资质等级制。不同的资质等级,承担不同的代理业务。三是大事报告制。税务代理机构要将注册资金变化、经理或股东变化、机构分设等情况报告监管部门,以利于加强监管。四是执业档案制。要将注册税务师的执业情况建立档案,记录注册税务师优良、不良、奖惩情况,以提升执业责任心。
  (三)规范代理行为。税务机关应对税务师事务所压价竞争的行为加强管理,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条件。同时,加强职业培训,提升税务代理人员的法制观念、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提高事务所自身的法制意识和管理水平,避免出现各类违规现象。
  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要求,规范税收执法,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的行政监管,促进税务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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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novembre 2005

加快发展税务代理发展

税务代理作为一种社会中介服务行业,主要是在涉税市场业务中接受纳税人的委托,代理从事各项涉税事务,具体贯穿于税收征纳的整个过程。注册税务师在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时,具有双重职责,主要是依法为委托人提供涉税服务,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辅以监督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这种在税收征纳关系中的中介地位,决定了税务代理必须站在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上,以税法为准绳,以服务为宗旨,既为委托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维护其合法权益服务,又为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维护国家权益发挥辅助和监督制约作用。

  我国税务代理已有十几年的发展,目前全国共有税务师事务所2100多个,其中有限责任所1700多个,合伙所近400个。近5万人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

  进入21世纪,我国税务代理面临的机遇主要有三:一是税务代理对税收征管的作用受到国家和各级税务部门领导的认可和重视。二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为税务代理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良好机遇。三是随着税制结构的优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化,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要求会更高,社会化的参与程度会进一步增大,这将为税务代理的发展提供新的市场空间。

  与此同时,税务代理行业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一是加入WTO后,根据承诺,国外的税务代理机构和税务代理人员将会进入我国代理市场。这些机构和人员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方式,以及长期从事中介服务积累下来的制度和经验,正是我们相当部门的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所欠缺的。二是国内其他中介服务行业业务兼容的出现,使税务代理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将对税务代理行业增大压力,势必会促使现有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三是由于我国税务代理行业发展时间较短,许多事务所无论是规模还是执业人员的素质,都还难以完全适应涉税业务特别是高层次代理项目的情况,更难以满足外资企业、上市公司等纳税人的需求。

  为此,税务代理必须在业务、人才、管理及素质等方面要有全方位的提高;逐步扩大现有税务师事务所的规模,积极倡导跨地区合并,实施品牌化战略,走规模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发展之路;必须使税务师事务所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拓宽服务领域,将代理业务延伸到国家税收的各个方面,为纳税人提供综合性、深层次的服务。只有这样做,才能赢得严峻挑战的胜利,步入顺利发展的坦途。

  今后,我国税务代理业发展的方向和趋势是:中国税务代理业地位会大有提高。税务代理队伍不断壮大,执业人员素质大为提高。扩大服务对象规模,更能适应涉税市场业务广泛需求。随着我国税务代理业社会认知度的增强,服务对象的面将逐步扩大,如能使50%的纳税人都委托注册税务师代办涉税业务,就是一个相当可观的发展规模;同时,加快拓宽涉税业务的范围,特别是能承办一些高层次的纳税检查、年终汇算清缴和税收筹划等,将更能赢得税务机关和代理客户的欢迎与信赖,使税务代理业的道路越走越宽广。(李永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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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代理,深圳税务代理--鹏安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深圳税务代理--鹏安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涵盖:工商代理、港澳及海外BVI公司注册;企业形象策划、企业管理咨询、财税顾问、投资顾问、财税代理、资产托管、商务资讯;商标注册;教育资讯;翻译;国内商业、 物资供销业;进出口业务等多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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