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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代理,深圳税务代理--鹏安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9 novembre 2005

第二章 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

 第四条 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应当以委托人自愿委托和税务师事务所自愿受理为前提。
  第五条 委托人提出书面或口头的委托代理意向后,税务师事务所应派人对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委托事项进行了解。重点应了解委托人的生产经营、销售、纳税以及财务会计制度等情况。
  第六条 税务师事和所经过了解,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接受委托:
  (一)委托的税务代理事项,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委托人能全面、真实地提供税务代理工作所需要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有关的数据、财务账册及文件资料;
  (三)税务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事项具备相应的承办能力。
  第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决定接受委托的,应与委托人委托事项进行协商。双方达到一致意见后,签订税务代理委托协议。
  第八条 税务代理委托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及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和住址;
  (二)委托代理项目和范围;
  (三)委托代理的方式;
  (四)委托代理的期限;
  (五)双方的义务及责任;
  (六)委托代理费用、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七)违约责任及赔偿方式;
  (八)争议解决方式;
  (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九条 税务代理委托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并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税务代理委托协议中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代理执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直接接受委托。税务代理执业人员承办税务代理业务由税务师事务所委派。
  第十一条 税务事师务所应根据委托事项的复杂难易程度及税务代理执业人员的经验、知识等情况,将受托业务委派给具有胜任能力的税务代理执业人员承担。
  第十二条 税务代理委托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遇情况变化,需要变更或修改补充的,双方应及时协商议定。
  第十三条 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约定的履行期满,双方如有续约意向,应及时协商并另行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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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代理,深圳税务代理--鹏安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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